旅行社监督检查


  (一) 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、政策,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  (二)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,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、对外报价、资产状况  、服务质量、旅游安全、财务管理、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。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提供有关报表、文件和资料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、专项检查、个案检查和 年度检查。

  (三)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时,应当出示有效证件。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 证件的,旅行社的权拒绝其进行检查。旅游行政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的商业秘密。

 

旅行社违规处罚


  (一)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 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,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:
   1、招徕、接待旅游者旅游,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;
   2、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  (二)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其违法 所得;逾期不改的,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,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 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:
   1、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;
   2、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;
   3、以承包、挂靠或变相承包、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;
   4、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、财物安全的需要,致使旅游者人身、财物受到损害;
   5、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,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,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,强行向旅游者收 取 费用;
   6、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、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、领队;
   7、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;
   8、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。

  (三)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有违法所得的, 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,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3千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;
   1、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;
   2、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,擅自设立分支机构;
   3、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、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;
   4、改变登记注册地、变更组织形式、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营业场所、停业、歇业等事项,未按规 定 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;
   5、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;
   6、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、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及含有 淫秽、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;
   7、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、许可证号码,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名称。

  (四)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工商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和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罚:
   1、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、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;
   2、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;
   3、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;
   4、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;
   5、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;
   6、其他被工商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。

  (五)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,没收其违法所得,并处以人 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
   1、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,经营旅游业务的;
   2、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,经营旅游业务的。

  (六) 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,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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